台資銀行在大陸審核企業要求結匯註冊資本與外債資金前,須先依2016年16號文進行把關,降低日後被外管局處罰的風險。台資銀行在大陸審核企業註冊資本及外債等資金結匯時,都是先根據國家外管局2016年16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專案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進行判斷,雖然16號文允許註冊資本、外債可以一次結匯為人民幣,但銀行還是必須針對資金結匯後的用途,有沒有遵守外管局對註冊資本及外債的結匯限制進行審查。
16號文將註冊資本、外債等資金用途的限制改為負面表列,也就是除列明不允許的項目外,企業的其他支付理由均無限制,但這項看起來更放寬外匯管制的行政命令,卻加大了台資銀行在大陸審核企業註冊資本或外債結匯時的審核風險。
一、資本金(註冊資本)、外債資金用於關聯方借款的審核
16號文規定資本金、外債資金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但經營範圍明確許可情形除外,雖然資本金、外債資金可對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但銀行在審核此類支付時仍須注意以下重點:
1、只適用於通過金融機構發放的委託貸款給關聯企業,不能將資本金、外債資金直接支付給關聯企業。
2、銀行須合理關注關聯企業的委託貸款資金用途,不能將貸款用於資本金、外債資金所禁止的理由,如果企業需將資本金、外債資金用於關聯方借款,建議該筆委託貸款也由本行操作,可方便控管及瞭解其關聯方委託貸款資金用途。
另外如將資本金、外債資金用於歸還關聯方貸款,銀行除須注意必須是通過金融機構的委託貸款外,還須審核該筆貸款是否已經通過其他途徑歸還,貸款資金用途同樣也須重點關注。
二、購買自用房產的審核
16號文禁止企業用資本金、外債購買、建設非自用房地產,銀行在為企業辦理此類業務時,須從企業註冊資本、經營規模、聘用人員、走訪企業目前辦公位址等方面來綜合判斷企業購買的房地產是自用還是出租。
三、其他專案審核
1、用於對外投資
16號文未明確資本金、外債是否可用於對外投資,但有明確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以外的支出,所以如果企業營業範圍中未註明"投資"字樣,則其資本金、外債均不可用於對外投資。
2、用於購買證券或銀行理財產品
根據16號文規定,資本金、外債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股票投資,但銀行保本型產品則被允許。
3、用於備用金支出
16號文放寬了備用金支出的審核要求,企業每月不超過等值20萬美金的備用金支出,無須提供真實性證明文件就可以直接進行支付,但銀行還是要注意,企業備用金支出的金額與其經營規模和註冊資本等相關匹配程度,避免企業通過備用金方式將資本金、外債用於禁止項目支出。
4、用於經營支出
企業將資本金、外債用於經營支出,均須提供真實性證明文件(合同、發票等),如企業確有特殊原因暫時無法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銀行可在履行盡職審查義務、確定交易具備真實交易背景的前提下先行支付,並於外管局業務系統中提交特殊事項備案。
由近期外管局明顯加強銀行外匯業務合規性審查,可以看出台資銀行在大陸除了要嚴格按照外匯法規辦理外匯業務外,還需根據展業三原則的規定進行業務開發,加強結匯業務的審核以避免被外匯處罰。
(本文發自上海、台北,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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